一、欧盟实施REACH法案的合理性
REACH法案是欧盟化学品主管部门对现行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国际传统模式的一次“革新”和大胆的创新尝试,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其对化学品用户在化学品安全方面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
为了解决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克服现行管理模式的弊端,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利益相关者意见之后,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化学品登记、评估和批准法案建议书(REACH)》。期望通过新法案加强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转变管理重点和方式,提高对影响健康和带来环境风险的化学品的监管力度。预计该法案实施后,欧盟及其成员国可能获得以下的效益:
一是由于对新化学物质和现有化学物质统一实行相同的数据要求和申报登记程序,克服了现行立法注重新物质、忽视现有物质的管理弊端,逐步解决现有物质安全管理漏洞和填补缺少安全数据的空白。
二是主管当局的管理重点将转移到对健康和环境影响最大的三类化学品(CMR物质、PBT物质和vPvB物质等)上。这些物质的生产、进口和使用必须经过欧盟委员会的授权批准。强化对这类物质的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该措施对作业场所的工人、公众健康和环境都将带来长期效益,可以大大减少未来疾病治疗和处理处置造成的成本费用。
三是法案明确了化学工业(公司)负责提供化学品安全数据和承担初步评价的责任。由企业承担鉴别化学品危险特性和对风险的初步评价的责任,或者为预防和控制化学品污染危害承担合理监测费用,减轻了主管当局风险排查和风险管理的费用负担。
四是法案将化学品安全责任扩大到供应链上的下游用户,改善了整个供应链上化学品安全信息的传播。
五是由于规定了实施化学品登记需要的化学品安全数据可以在同一产品的登记人之间共享和共同分担费用,将减少开展动物实验次数,还起到了保护动物的目的。
六是REACH法案的实施限制了危险性最大的三类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将促使和鼓励化工公司实施淘汰和开发替代产品、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二、REACH法案科学性分析
(1)法案体现了国际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点
REACH法案明确提出,以下三类引起高度关注的物质必须获得批准才能生产、上市销售和使用:符合第1类或第2类致癌物质、致突变物和生殖毒性分类基准的物质(CMR物质);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的物质(PBT物质)及非常高持久性和非常高生物蓄积性的物质(vPvB物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相当严重和不可逆效应的物质。
转变化学品安全和环境管理的重点,将主管部门有限的资源投放在审查批准已经确认的CMR物质、BPT物质和vPvB等三类物质上,具有充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文件》中明确提出:“应当逐步淘汰或禁用那些对环境或人体健康构成不可接受或无法管理风险的化学品以及那些具有毒性、持久性和生物蓄积性且无法适当控制其使用的化学品”。
2006年2月联合国环境署主持通过的《国际化学品管理战略方针》文件提出:“应确保最迟至2020年时,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结果并考虑安全的替代品所涉及的成本和效益,及其可获得性和实际功效,不再生产或使用那些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构成不可接受风险和无法控制风险的化学品。并且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结果并考虑所涉及的具体成本和效益,尽最大限度降低那些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构成不可接受风险和无法控制风险的化学品的无意排放的风险”。欧盟REACH法案确定的管理重点符合国际化学品管理战略方针及其战略重点目标的要求,具有科学合理性。
(2)法案体现了化学品管理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
法案中规定了上述三类物质的鉴别标准、审查程序,提出根据一种化学物质对健康和环境风险是否可以接受或控制,以及如果风险不能被适当控制,但只要注册申请人可以证明其使用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将远远超过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性,而且目前没有适当的替代品或替代技术时,这种物质的登记也有可能获得批准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基于风险的社会可接受性和对社会的成本效益的原则,而不是仅根据对化学品的固有危险特性或危险性大小进行化学品安全管理,其管理思路是科学的,也符合近年来国际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发展趋势。
三、REACH法案的公正性
化学品的商品属性和化学品管理的国际性特点要求各国政府主管部门必须采取与国际化学品管理体系相接轨的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遵循世界贸易规则对本国和国外的化学品及其生产厂商一视同仁,实行“国民待遇”,避免对化学品的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技术壁垒和障碍,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为了保护其公众健康和环境,任何国家(或区域性组织)有权力制定本国(或区域)化学品安全和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这些法规一般所追求的是最大程度地保护本国或本地区的利益。只要这些法规不与国际法、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相违背,不以损害其他国家(地区)公众健康和环境为前提就具有其公正性。
分析欧盟REACH法案是否公正,是否人为制造贸易“壁垒”和违反世界贸易规则,一个重要的依据是其颁布的REACH法案及其相关政策是否对非欧盟国家的公司和企业实行与欧盟国家的企业完全相同的管理规定、标准或者收费制度。从目前REACH法案条款和规定中,尚未发现是专门针对非欧盟国家的不公正的条款。所有企业和公司(包括欧盟各成员国及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执行REACH规定时都是一视同仁的。因而,也不能说是不公正的。(供稿:中国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环保所李政禹教授 编辑: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