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执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美国关税法》(1930年)第三三七节(“337条款”)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对进口到美国的侵权货物发布的禁止令;另一部分是由美国海关根据美国联邦规则(CFR)(美国联邦政府法规汇编第19卷)的有关规定对商标和版权等实施的备案保护。这里仅就海关的备案保护制度作简要介绍。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
1.提交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证明材料
权利人要求海关保护其知识产权的,必须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的内容有:①权利人名称、国籍、通讯地址等。如果备案的是版权,那么权利人的范围包括独占使用许可人和其他通过转让等方式取得版权的人;②申请备案知识产权情况;③合法使用人情况;④合法产品的情况;⑤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
申请书应当随附以下证明材料:①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知识产权权利证明;②版权备案还应当提供作品图片或作品某一组成部分的复印件。
2.缴纳备案费
权利人应当就每一份备案申请向海关总署提交190美元的备案费,但如果所申请备案的是商标且该商标注册的商品类别超过一类,那么每一类应当提交190美元的备案费。
3.备案的有效期限
商标权和版权的备案有效期是20年,备案有效期届满的,权利人可以申请续展;而商号名称权只要权利人仍在生产经营中使用,那么备案就一直有效。
三、案件的查处程序
1.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和扣留
在备案有效期内,海关发现进口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海关可以采取扣押措施,权利人不必就个案再次提交扣留货物的申请,但如果是假冒商标的货物,即使商标没有在海关总署备案,海关也可以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海关扣留货物时,权利人不必向海关提交担保金。但如果海关扣留的货物涉嫌侵犯的是著作权且货物所有人海关扣留货物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就货物的侵权事实提出异议的,如果权利人还要求海关继续扣留货物的,权利人应当向海关重新提交一份要求制止被扣留的货物入境的书面请求并根据海关规定的方式和金额交担保,以保证当货物被证明不构成侵权时,使货物所有人免遭由于海关的扣留造成任何损失。
2.海关通知权利人并向权利人提供样品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货物的进口日期、进口口岸、商品名称、数量原产国等情况通知权利人。海关可以随时向权利人提供侵权嫌疑货物的样品,以供权利人检验货物是否构成侵权,但权利人必须按海关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供担保,以保证海关和货物所有人免遭因向权利人提供样品所带来的任何损失。海关可以随时要求权利人退回样品,权利人在检验完毕后也应主动归还样品。如果样品在权利人占有其间被损坏和丢失,那么海关直接从权利人提交的担保中扣除相应的价值。
3.对侵权事实的调查和认定
美国海关对货物侵权事实的认定,采取的是推定为主、实质调查为辅的原则,即货物持有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货物是经合法授权的,即推定为侵权。美国海关根据货物侵权性质的不同,实施不同的认定方法。对于假冒商标的货物,如果权利人没有在收到扣留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出具同意货物进口或同意清除侵权标识后通关的书面申明的,海关即可没收货物;对于使用近似商标的货物,如果货物所有人不能在货物扣留扣的30个工作日内清楚侵权标识或征得权利人许可授权进口,海关将没收货物;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货物,如果货物所有人没有就货物的侵权事实提出异议,海关可以推定构成侵权,但如果货物持有人提出了异议,则海关应当进行实质调查。同时,权利人可以选择由法院来处理侵权纠纷。
4.对侵权人的处罚
美国海关有权对所有参与策划、资助、协助和教唆进口侵权货物的人处以罚款,首次违法的,处以罚款的金额不超过所扣商品的实际价格;两次以上违法的,处以的罚款则不超过商品其真品的价格。
5.对没收货物的处置
侵犯著作权的货物一律予以销毁。侵犯商标权的货物一般也应当予以销毁,但如果确定货物对健康不存在不安全或危险的情况,且经权利人同意,海关可以在清除侵权标识后按以下顺序处理货物:1将货物移交给联邦、州或者本地其他政府机构;2将货物捐赠给福利机构;3自没收后超过90天的,可以拍卖。